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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

8个与人工费调差有关的问题梳理


一、合同有效,约定人工费调差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约定人工费调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按照约定进行人工费调差。比如在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709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人工费调差问题,浙江城建公司与淦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时间早于赣建价[2009]19号文件发布时间,且合同明确约定按照“现行江西省及赣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定额解释和有关文件”进行人工费调差,二审判决依据合同签订时适用的赣建价[2007]6号文件对人工费进行调整,并无不妥。


二、合同无效,约定人工费调差的,可以参照约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人工费调差的,能否参照约定执行呢?《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工程价款包括人工费;故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约定执行人工费调差。比如在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4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经查,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政策性调整、造价管理部门调整价格的属于工程价款调整范围。案涉合同虽无效,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参照适用,将案涉工程的人工费依据青海省的造价调整规定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三、合同有效,约定人工费不予调差的,从其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约定人工费不予调差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按照约定不予调差。


四、合同无效,约定人工费不予调差的,可以参照约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人工费不予调差的,能否参照约定不予调差呢?《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工程价款包括人工费;故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约定不予执行人工费调差。比如在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聚泉节能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宝陵公司与聚泉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取消了备案合同第27条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包括人工费调差)的内容,原审判决参照该协议的约定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人工费不予调整已达成合意,不予计取人工费调差,并无不当。


五、合同有效,未约定人工费是否调差的或者人工费调差约定不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调差文件后,可以按照调差文件对人工费进行调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或者人工费调差约定不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调差文件后,人工费能否调差呢?《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法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调差文件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故合同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或者人工费调差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调差文件对人工费进行调差。比如在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聚尔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告》规定:“其中,第…3.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第3.4.2条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上述规定可知,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价格调整部分未就人工费调整的风险承担作出约定情形下,并不当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合同价款中的人工费标准对案涉工程进行取费,还应当考察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是否影响合同价款调整。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GB50500-2013)(建标〔2013〕4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29号)关于“人工费指导价属于政府指导价,不应列入计价风险范围”的规定可知,案涉工程人工费调整应当依据施工期间政府颁发的人工费指导价进行调整,因此鉴定机构金鼎公司将2#楼和6#楼及地下车库工程人工费价差506843.05元计入变更工程造价,并无不当,聚尔溢公司提出的该费用不应计入变更工程造价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六、合同无效,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调差文件后,可以按照调差文件对人工费进行调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调差文件后,能否按照调差文件对人工费进行调差呢?依据(2019)最高法民申4968号裁定书,可以按照调差文件进行人工费调差。在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96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人工费价差是否应纳入工程款调整范围的问题。虽然双方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将人工费价差纳入工程款调整范围。但因该合同无效,该条款亦无效,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另外,人工费价差属于政策性调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文件,在工程建设行业具有一定的普遍约束力。在合同未明确约定人工费不得调整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依照地方政策性文件规定调整人工费价差,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审据此采纳鉴定机构意见并无不当。


七、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可参照地方房屋建筑、市场工程定额规定计算调差。


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水利水电八局上诉认为,1、调差没有任何规范依据,本工程属公路交通工程,适应于公路交通行业有关文件,公路交通行业没有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2、鉴定机构明知本工程属公路交通工程及公路交通工程未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的事实,却套用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市场工程的人工费调整系数是错误的;公路交通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定额是两套不同体系的定额,采用的人工费指标完全不同,不能互相套用,这是工程造价的一个常识,鉴定机构套用计价依据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工期延误是客观事实,在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情形下,鉴定机构参照相关规定计算调差符合相关规定及客观实际,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第八,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工期延误期间人工费调整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该期间的人工费差价,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的,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参照该条法律规定,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工期延误期间人工费调整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该期间的人工费差价。


综合上述可知,约定人工费调差,合同有效的,从其约定;约定人工费调差,合同无效的,参照约定执行。约定人工费不予调差,合同有效的,从其约定;约定人工费不予调差,合同无效的,参照约定执行。未约定人工费调差或者人工费调差约定不明的,按照调差文件进行人工费调差。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期延误且工期延误期间人工费调整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人工费差价,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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