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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第三方支付业务宣传(邮政银行第三方支付)

人们每天都在使用货币,有实物货币,也有电子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在日常生活中的银行存款转账甚至网络支付,其背后流通的货币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非真实的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二、“虚拟货币”主要有以下特征


1、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2、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3、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4.虚拟货币交易成为犯罪洗钱“温床”。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且能够跨境流通、支付便利,为开展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不少虚拟货币通过电子钱包转移到境外,然后在境外变现,具有较强隐蔽性,使得监管难以追踪。


三、国家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通知》还指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理性看待虚拟货币,认清投资风险,警惕非法骗局,维护个人资金安全和财产权益。


1.消费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不盲目跟风虚拟货币相关投机行为,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2.消费者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3.广大消费者应及时举报虚拟货币交易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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