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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税务局行政诉讼(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1〕152号


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310621507R)


一、 违法事实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设立,注册资本 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许永昌,注册地址位于永春县五里街镇儒林村新安小区儒林综合楼2楼,经营范围: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箱包、体育用品、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4年8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五里街税务分局。2019年5月3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五里街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为“查无下落”。


(二)违法事实


1.协查发票取得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5970121072621916)等相关协查案卷证据资料,证实南安市锦瑞织造有限公司开具给福建泉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涉及金额2552842.23元,税额408454.77元,为虚开发票。具体发票明细如下:(小编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五里街税务分局确认,以上1份发票(号码:07004669)为正数作废发票,另外25份发票于2018年6月、9月抵扣,抵扣税额合计392813.39元。


2.采购过程及货物流通情况


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踪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其采购及流通过程无法核实。


3.款项往来情况


在你公司2018年度的银行对账单中,发现你公司2018年9月28日支付给南安市锦瑞织造有限公司合计300000元。


4.认定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走逃失联企业,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下,取得南安市锦瑞织造有限公司虚开的25份发票,属于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已抵扣增值税税额392813.3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9640.6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1784.40 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7856.27 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认定你公司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在无真实交易、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2455083.61 元,税额392813.39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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