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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宁夏自治区在全国率先发布了《房产税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除了确定宁夏地区契税适用税率外,还明确了免征减征办法。对因土地、房屋被宁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宁夏区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在宁夏区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此项基本延续了宁夏地区现行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更加公平合理。


此外,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此项内容比宁夏地区现行政策更加优惠,同时考虑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认定工作需要较强专业性,因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契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目前,对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因此,《决定》施行后不影响个人享受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将于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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