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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诉讼案例(对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直接起诉)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据此,再审申请人起诉所指向的“行政允诺”并非可以允诺的事项,其是否能够按照15%优惠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相关行为使其产生信赖利益并由此造成损失,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基本案情:


XHD公司是北京D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后北京D公司将涉案股权转让给XHD公司,XHD公司又将部分涉案股权予以转让。在涉案股权转让前,XH政府曾组织召开协调会与北京D公司就北京D公司持有的涉案股权转让交易所产生税费的“税留当地”事宜进行商谈,北京D公司为此设立了XHD公司。XHD公司在转让部分涉案股权后,于2017年1月12日按15%税率向XH税务局缴纳交易项下的企业所得税4743万元。


2016年11月30日,原告XHD公司成立。2017年1月12日,XHD公司按15%税率缴清交易项下的企业所得税4743万元。2017年6月,XHD公司向XH国家税务局提交《关于适用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的申请》(镶D字[2017]3号),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6月12日,XH国家税务局准予受理XHD公司的上述申请同日,XHD公司完成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2018年12月7日,XH税务局作出镶税通[2018]1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XHD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所留存备查资料于接到本通知书10日内报送至XH税务局进行审核。并于同日送达XHD公司。


2018年12月24日,XH税务局作出黄税税通[2018]860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XHD公司限其于2019年1月10日前对涉案股权转让应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补缴该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应缴纳税款31620000元


XHD公司、北京D公司不服决定,请求判令XH政府、XH税务局依法履行已作出的行政允诺,准予镶XHD公司转让股权按15%优惠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XHD公司、北京D公司均败诉。


裁判文书:


《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人民政府、某税务局行政允诺案》((2020)最高法行申8721号),该案入选2020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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