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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怎么计算)

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当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出现账簿混乱、凭证残缺不全等原因,将会被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单纯转让土地、转让旧房等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大部分情况不得核定征收。


  如: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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