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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取得成本包括律师费吗(律师费属于合同取得成本吗)

我们知道诉讼活动一旦发生,各项费用会不断累加,双方努力争取有利判决不仅针对争议本身,还包括维权费用的承担。有关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支出都希望由对方承担,维权成本中占比最大的就是律师费。有关败诉方是否该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费的问题,目前在国内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个案,但却很值得研究和总结。


作为律师方:充分考虑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需求,设计好的律师收费方案,也是顺利承接代理案件的重要因素。

在一般情况下律师费都是本着“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与案件胜负无关,这也是为了规范律师收费行为、节省司法资源和引导合理维权的考虑。但在很多案件中,“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对于帮助弱势群体行使权利(法律援助的有益补充),维护小额案件或不涉及金额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诉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在经济纠纷案件中,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是对违约方实施的一种经济制裁,增加失信方的违约成本,有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有关“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问题”,笔者根据2022年最新的法律规定做了梳理,欢迎选取适用。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情形汇总

(一)有明确的条文依据:用词为“应当”。

1、有关侵犯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类案件,律师费纳入赔偿范围。


《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担保权纠纷案要求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4、不正当竞争案中有关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其它有关律师费承担的法律条文还有哪些,期待您的补充和提醒。


(二)有明确的条文依据:用词为“可以”。

5、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可向恶意方主张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6〕21号)第22条: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6、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财产损失包括律师费支出(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地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遇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7、劳动争议案中的律师费由败诉的用人单位承担(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8、法律援助案中可要求赔偿律师办案的必要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办案必要开支”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费用的计算办法为:差旅费按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人员差旅费标准计算,文印费、交通通讯费等开支一般不超过500元;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和证人出庭费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其它有关律师费承担的法律条文还有哪些,期待您的补充和提醒。


(三)有模糊的条文依据:用词为“合理费用”或“必要费用”。

9、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0、无因管理中主张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主张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2、行使撤销权所主张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各类法律条文中的有关合理费用或必要费用的描述有很多,其中只有与某项具体权利的行使构成关联才可能成为律师费支出的事由,进而主张要求对方承担该损失。


(四)依据双方约定:由对方承担己方的律师费等相关维权支出。

13、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争议范围包含律师费或维权成本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主体在签署合同时,将律师费纳入索赔范围应当从其约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双方对律师费的问题,曾有过书面约定。


(2)律师费已作为一项明确的诉讼请求提出。


(3)法院对基于本案件所发生的律师费进行具体审查:


a 律师费的发生是否真实。


法官会对一方所主张的律师费进行审查,律师费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最直接的证据是原告在起诉时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而双方约定的律师费是否已实际履行,这点在司法实践中, 各个法官会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有的法院要求必须提供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律师费已实际发生,有的法院对此则没有硬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对借贷合同约定律师费的争议作了明确答复:


1、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2、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有《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即生效且已经履行代理职责,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具有事实依据。


3、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开具发票,与被告依约承担的律师费用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以受托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承担律师费用的不予支持。


b 律师费的金额是否合理。


并不是当事人支付了多少律师费就必须由败诉方全部承担,律师费的承担应遵守合理原则。聘请律师是当事人为了避免损失扩大而做出的努力,应当属于因对方当事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一部分,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补偿,但因为律师费的约定带有非标准,所以败诉方承担部分不应超过合理范围。依风险代理收费模式所计算的高额律师费,不宜获得支持。


c 基于本诉请求金额的被支持部分。


例如原告主张100万 律师费3万元,最终获得支持的金额为70万,原告方支付的律师费亦按照70%比例由被告承担,即2.1万元。


14、在商事仲裁案件中,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


相较于法院的诉讼程序,商事仲裁案件当中支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比例极高。


仲裁规则中对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有明确规定。

商事案件裁定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法理依据在于:


无论是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还是争议发生后,双方共同选定某仲裁机构达成新的合意,仲裁都是基于双方共同的选择。每个仲裁委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其中就包括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双方选定仲裁机构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必须接受仲裁机构制订的仲裁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庭对律师费用如何由败诉方承担的问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不尽相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费用承担(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决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和证人作证费用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广州仲裁委》第八十八条 费用承担


(一)当事人最终向本会支付的仲裁费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其他实际费用(包括律师服务费、保全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书中予以确定。(二)……


(三)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其办理案件的律师服务费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责任大小、胜诉比例,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以及代理律师的实际工作量等有关因素,公平合理予以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无法明确胜诉金额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北京仲裁委》第五十二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评估费 用、审计费用等。(二)……(三)……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 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15、其它情形。


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合同依据、仲裁规则中也未明确的情况下,也存在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判例,存在极大的争议。


1、律师费的承担是否代表着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某种经济制裁?


2、所有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有清晰的指引和规范的审判流程。即使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法庭/仲裁庭也会查明事实、认定合法证据、适用正确法律,做出公正 裁判。律师费是否属于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中必然产生的费用?


3、律师费的约定带有主观性,尤其风险代理收费较高。如果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将增加败诉方的负担,是不是违反公平原则?




计划由对方承担律师费时,该如何设计律师费呢?

上述十几种情形下,胜诉后的己方律师费存在由对方承担的极大可能,必然要纳入诉求。在律师费可能由对方承担的前提之下, 站在委托人的立场,又该如何设计律师收费条款呢?


1、既然可能由对方承担,那是不是律师费约定高些,激励作用大,努力追求更好的结果?


2、律师费约定太高,如果案件败诉或未获得支持,会不会使得委托人承担更高维权成本?


3、发生的律师费难获得100%支持,律师费约定数额高,是不是相应被支持的比例更高?


4、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前期律师费很少或没有,尚未履行付款的律师费能否也获得支持?


笔者建议:


1、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可能性,更适用于律师费在维权成本中占比高的案件,当事人会更放心交由律师代理案件,这更符合相关立法的本意(而不是激励更高律师费)。


2、除非律师有充分把握,律师费的约定还是基于案件本身,不因律师费可能由对方承担而额外增加。 (防止成为某些律师“忽悠”当事人、增加律师费的手段。)


3、基于双方信任,根据案件结果更改律师收费。例如双方约定较高的律师费,再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当律师费诉求未获得支持的情况下,更改之前合同所约定的律师费计付标准。


4、将全风险改为半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增加前期律师费的同时减少后期律师费的比例。由对方承担前期实际发生的律师费作为主要目的。判决前尚未发生的,在达到条件后实际履行的律师费可以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25号】中认为:“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与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方式为一般风险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律师代理费计算标准‘甲方按照乙方回收现金的具体数额分段确定代理费’。华融资产云南公司除实际支付的前期费用10万元外,剩余律师代理费的计收为附条件的约定,需要根据实际回收的为现金或非现金以及金额价值的不同阶段,按不同的比例计算,因此,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要承担的律师费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对华融资产云南公司已经实际支出的10万元律师代理费应予支持,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5、仲裁规则中关于支持胜诉方律师费的条款往往被忽略,尤其作为被告方,如果评估案件结果对己方不利的时候,应尽量选择诉讼而非仲裁。若签署有仲裁条款但存有一定瑕疵的时候(仲裁条款有时候在撰写的时候,文字上并不是那么严谨而准确),应在管辖权问题上利用一切手段尽力争取仲裁条款的无效,这并不只是为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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