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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公益捐赠不可撤销的法律规定)


慈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捐赠人的善举既给受赠人带来了实际的帮助,也推动了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优良品质在社会上蔚然成风。但“诺而不捐”的现象却时有发生,部分个人或企业在媒体等公开场合中高调作出捐赠承诺,赢得市场宣传效果后,又以各种借口撤销捐赠或拒绝兑现。公益机构基于捐赠承诺进行了相应运作,最终却未能筹到善款;受助人对捐赠者曾抱有的期待和感恩变成了失望和打击。



不少人可能会认为,既然捐赠人的慈善捐赠行为是自愿无偿的,是一方对另一方的给予,那就意味着捐赠人在给出捐赠款物前,可以就自己所作出的捐赠承诺任意撤销或反悔。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具有公益性目的赠与的撤销权是有专门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维护公益捐赠中的诚信,是该类赠与合同诺成化且排除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直接原因,承诺人的行为在社会上已经产生了一定影响力,若允许其任意撤销赠与,则其作出赠与的行为就明显带有博人眼球、欺骗公众为自身牟私利的色彩,这样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公益捐赠人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不过也有例外情形,即: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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