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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

我们是一个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到地方政府扶贫资金,就是通过我们扶贫。方法就是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折股量化方式划入资金,政府抚贫资金折成每股 1000 元,每户最多 3000 元进入我们企业,约定每年返股分红。签三方协议,甲方是政府,乙方是企业,丙方是各个贫困户。但不办理任何入股手续。比如收到 100 万,每年返到贫困户手中 30 万(其中 20 万是股份钱,10 万是红利)。一共分 5 年,即返还股份 100 万,分红 50 万。这属于政府强制行为。我昨天按股本入账,按应付股利分红,结转了利润分配,一直觉得没通过损益类账户,企业实际上亏损了没办法处 理,政府那边还坚持让我们入股本。请问,返股与分红都怎样做账务处理才好?有什么政策依据吗?




回复:
亲爱的学员,纵观整个事件,表面上看是贫困户占股分红问题,实际上是政府的强制摊 派。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东才能占有股份。贫困户占有股份,但并没有实际入股也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增资手续,也不按公司法规定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是享受固定的返股分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条文和《营改增管理办法》解释,均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反过来说,就是政府以贫困户股份名义,将钱通过你们单位走一遍流程,就变成了本金100 万政府出,扶贫资金(分红)50 万企业出。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文件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 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 根据《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文件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片区政策) 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 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综上所述,你们收到的 100 万政府补贴,是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应按“专项应付款”处理,扶贫资金的红利部分应按“专项支出”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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