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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山西省房产税优惠政策2017年118号)

一、未竣工决算即投入使用的房屋要交房产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8号 )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新建房屋从房屋入账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没有验收入账但已投入使用的,应从使用之日起征收房产税。


根据以上规定,未竣工决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房屋,需要计算缴纳房产税。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税率为1.2%。







二、未竣工决算房产的原值如何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可见,房产原值应当是会计制度核算的房产原值,且应当包括土地的价款。


那么对于未竣工决算的房产,如何确认房产原值呢?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各地规定也不一致。例如: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账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对工程决算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房产,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暂估入账,并以暂估入账价值计算交纳房产税。工程决算后,纳税人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实际决算金额调整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并于工程决算之次月,对工程决算前己纳的房产税与依实际决算金额计算的应纳房产税之间的差额,办理多退少补手续,但不计算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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