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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先开票后付款(先出票后付款的出票流程)









看到这张图片,小编虎躯为之一震:开出去了几百万的发票,还没收到款,居然要被定罪量刑!!!


经过仔细研究,原来这是某些人歪曲误解所致,先开票后付款,根本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更不会因此入罪。


事情是这样的:


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通知中提到的“虚开发票”该怎么区分呢?


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 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完全没有发生交易。


  • 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有一部分数量或金额不真实。


  •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


虽然先开票后付款不会被定罪


但我们要坚持反对先开票后付款的行为




因为发票是收付款凭证,《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我没有收到款,就要我开全票给你,相当于我承认你已经给我付了货款,这完全将我暴露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中。


所以,下次你叫我先开全票再付款,对不起,我真的没有收到货款。


你说财务要见到发票才愿意付款,对不起,我真的没有收到货款。


你说万一付了款我不开票怎么办?对不起,我真的没有收到货款,收到货款,我第一时间给你送发票过去。


我们要表达合理诉求,


但不信谣不传谣,


做一个有辨识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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