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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发票附清单(建筑材料发票是否要附清单)



工程建设发票明细去哪里开


工程发票开具所需资料


如果项目规模(工程价款50万元)以下的:


1、代开发票申请表(需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合同复印件;


3、施工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付款证明原件(需双方加盖公章);


5、外经证原件(外来建筑);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规模(工程价款50万元)以上的或分包工程,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


1、施工方项目登记表、建设方项目登记表(需盖章确认);


2、付款证明原件(需双方加盖公章);


3、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对按规定不需要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有分包的还需提供总分包合同,分包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税票原件、复印件。


注:相关表单可在市地税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建筑业需要征收以下税种:


1、营业税: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的3%税率计征;


2、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7%或5%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3%征收;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1%征收;


5、企业所得税(对核定征收企业、单位征收,外来建筑企业就地预缴):


核定征收的税费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8%或10%(应税所得率)*25%(税率)


如果是省以外外来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苏国税发〔2010〕108号)


6、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及外来建筑企业征收):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2%附征;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3%附征;


3)对市范围以外外来建筑企业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1%核定征收;符合地税函〔2008〕167号文件相关规定条件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就地实行查帐征收。


注:若是单包合同,须将甲供材料金额并入工程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发票金额仍开工程收入金额)


办理时限


规模以下:资料齐全,完税后当场办结;


规模以上:工程项目登记需经税收管理员调查后,方可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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