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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降薪(陕西省税务局为什么降工资)

问题:王五在某房产开发企业担任前期部经理,由于因公司缴费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土地证拿证时间延误。公司领导认为王五工作不力,便将王五岗位下调为前期部主管,薪资从每月两万下降到1万。请问公司下调王五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解答:调整员工薪资涉及变更劳动合同重要内容,需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有法院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薪资的缺乏法律依据。也有法院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员工工资应当有合法有效的制度、合同依据,有合理的事由,经过合法有效的程序。可参考以下法院观点:


01 四川--【(2019)川 01民终8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拟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双方应当就此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工资的行为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应补足相应的工资差额。


02 甘肃--【(2019)甘01民终2920号】


不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根据工作 需要及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表现和特长,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也向劳动者出具了调岗通知书,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和调整工资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也未经合法程序予以公示和告知。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调岗后减少的工资差额。


03 河南--【(2018)豫01民终20068号】


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资组成及具体数额,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 的考评等级及市场业绩达成情况下调其工资,应属于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范畴,该调整不违反法律规定。


04 江苏--【(2019)苏06民终3683号】


双方劳动合同中有关调整岗位的内容,隐含着调增或降低薪资的内 容,对于增加劳动者的薪资属于单纯赋予权利的内容,法律不主动干 预;但降低薪资,属于处分劳动者权利的内容,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劳动关系中,法律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原则,体现在薪资调整问题上,赋予用人单位任意降低劳动者薪资水平的约定属于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约定,应当归于无效。用人单位有权免除劳动者的管理岗位,但不享有任意降低劳动者薪资水平的权利。


05 陕西--【(2019)陕01民终 13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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