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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建筑面积(河北税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税乎网:各地税局最近一周土地增值税问答(截止20210411)


日期:2021.4.11


1、股权收购是否需要缴纳土增税


内容:拟一次性转让目标公司100%股权,目标公司的资产主要是房屋和土地构成,是否会视同转让房屋和土地从而被征收土地增值税?目标公司依然存续,房屋及土地所有权仍属于目标公司,只是股东发成变更。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07 17:23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股权变更一般不会发生土地权属的转移,同时,如企业的上述行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2、转让购置的办公楼办公楼申报土地增值税时,其已实际支付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何扣除?


问题内容:该问题(具体问题内容详见上传附件)是3月27日提交,4月1日答复,但是,没有解决问题呀!购入毛坯房,未另外支付土地价款,甲公司支付的购房价款4亿元不包括土地价款,全部是房屋及建筑物的价款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0元吗?恳请明确回答,谢谢!


附件


0401转让购置的办公楼办公楼申报土地增值税时,其已实际支付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何扣除?.doc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09


答复内容: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购入毛坯房时未另外支付地价款,转让时不另行计算扣除。


纳税人附件:


转让购置的办公楼办公楼申报土地增值税时,其已实际支付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何扣除?


留言时间:2021-03-27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甲公司2019年5月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入办公楼一栋总价款4亿元(有购房发票),购房契税1200万元。由于购入的是毛坯房,购入后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了使该办公楼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实际发生的装修费支出1亿元,占办公楼总成本20%。甲公司按包含装修费支出的固定资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2021年3月,甲公司欲以5.5亿元的价格出售该办公楼。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条规定,按照提供评估价格法,甲公司实际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包含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中予以扣除,请问:包含在购房价款中的且实际已经支付但未分开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何扣除?如无公布的基准地价,请问是否允许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日的基准地价扣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01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贵公司购入毛坯房,未另外支付土地价款,现发生旧房转让情形,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3、代建管理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绿城建设代建开发,我司支付代建费,其中包括工程管理费用且可明确区分,绿城建设开给我司工程管理费发票,该费用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列支?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1-04-06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


4、政府拆迁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给予一定赔偿,对建筑物或附着物的赔偿金是否免征被拆迁人的各项税费?对政府是否征收契税?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06


答复内容: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二十、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免征增值税问题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5、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销售计划原因,将待售商品房办理在自身名下用于抵押,但不涉及使用,自用,出租等情形,未来仍将对外销售,是否符合:属于正常销售,不属于自持物业,免交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07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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