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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管理办法(外包人员管理制度)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6章,包括总则、项目发包承包、责任主体管理、各方主体责任、项目过程管理、附则,合计36条。新施行的《办法》将如何融合项目设计、施工各阶段,提升工程外包建设质量和效益,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以项目建设为基,促进改革措施落实


工程总承包是对建筑行业传统建设组织实施方人员式的一次变革,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是该模式的精髓,需要在工程建设项目上逐步推开。《办法》规定,本管理制度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提出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倡导条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等内容被写入《办法》,从制度层面管理办法明确了我省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更好地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选择应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使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有的放管理办法矢,落到实处。


以企业能力为要,提升项目建设水平


要发挥工程总承包模式优势,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效益,就必须要有高水平的建筑队伍。《办法》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如包含)、设计和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如包含)、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


企业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中起着关键作用,手里要有“金刚钻”,才能干好“瓷器活”。《办法》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备项目勘察(如包含)、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为确保企业人员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办法》同时明确了项目人员配备要求和项目经理条件。


以项目管理为本,保障项目建设质外包量安全


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施工的安全离不开严格有效的管理。《办人员法》对发包与承包、责任主体管理、各方主体责任、项目过程管理以及罚则进行了系统性规范。除《办法》明确的双方承担风险外,要求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就保密、索赔、合同解除等方面约定双方对等权利与义务。


在保障建设资金,防范风险方面,《办法》规定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实施工程价款计管理制度算、调整、确认及支付。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为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此外,《办法》提出,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时,应当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燕都融媒体记者 李会嫔 通讯员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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