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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年终奖税收筹划(年终奖节税)

案例描述


某集团2018年拟为其核心团队13人共发放770.8万元年终奖,分别是集做好团总经理1人110万元;集团副总经理5人,其中4人每人各70万元,1人为45万元;事业部总经理3人,1人为70万元,另外两人每人各100万元;集团财务部经理16万元,人力资源部经理15万元,市场部经理31万元,管理会计3.8万元。企业若按此发放年终奖,那么这13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2806920元,税后总金额为4901080元,如表2-1所示。



税收筹划与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依据年终奖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正确的,但由于年终奖存在无效区间,年终奖发放前是否实施筹划会产生很大的差别。一般而言,企业人力资源部人员负责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大多数私人企业普遍采用背对背发放工资、奖金的保密方式,财务人员根本不了解每个员工工资和奖金的实际发放情况,而人力资源部人员非专业人员,一般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相税收筹划关条款不太了解,导致产生管理盲区,财务人员与人力资源部人员缺乏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节税造成交“冤枉税”和“过头税”的现象。对上述案例进行合理、合法的筹划,既可以为企业降低支付成本,又可以让这些中高管多得一些奖金,可按照最新的《个人年终奖所得税法》规定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节点控制发放年终奖,即凡是超过某一级的年终奖,按照该级次最高数额发节税放年终奖,超过部分暂不发放,将在未来的各月适度分摊发放。


这种将年终奖的一部分放到未来的月度工资里的方法,虽然事实与形式不符,但是税法中没有对此进行限制的条款,这就是“合理避税”。某集团为其核心团队13人在年终共计发放7224000元年终奖,为避开无效区间少支付了484000元,但是这13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实得奖金5079140元,比筹划前多得178060元,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144860元,比筹划前少缴662060元,合理避税效果明显。具体如表2-2所示。


做好

税法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这给年终奖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带来了很大的空间。



案例分析


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差异?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和《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年终奖发放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年终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对应的税率区间存在一系列无效区间,所谓无效区间是指在此区间发放年终奖的税后所得,低于或等于区间下限相邻整数发放的年终奖税后所得。因此,建议在核定年终年终奖奖时,要尽量避开无效区间,同时应尽量选择无效区间的起点减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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