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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抵发票税务稽查最坏结果(拿到虚开的发票被税务稽查,有什么影响)






党召兵


阅读提示:


无真实货物(或服务)交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积极补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可减轻或免于刑事处分。


案例引入:


案例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皖0811刑初54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星伙同被告人张*仕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用的方式,以安庆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2 097 412.75元,税额共计人民币3 210 735.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刘*在无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让安庆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江西立*云医药有限公司虚开1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2 116 121.07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 760 461.99元,并介绍安庆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江西省新余市仲*医药有限公司虚开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 001 813.54元,税额共计人民币436 160.94元,被告人刘*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 196 622.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姜*侠在无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让安庆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深圳弘*医药有限公司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67 984.51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11 587.5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姜*侠已补缴全部税款,酌情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侠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张*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张*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四、被告人姜*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拱检刑不诉〔2021〕20055号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6%左右的开票费的形式,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为其杭州**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价税合计4 565 623.2元,税额合计663 381.13元,并全部进行了抵扣认证。


2019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全额补缴了上述税款。


公诉结果:


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税月安好”实务分析: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


1.2020年7月22日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行为犯,嫌疑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且达到立案标准,可能构成本罪。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注:2016年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张某强有真实货物交易,让他人替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骗税故意,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改判无罪。


2.2020年7月22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结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须具备主观上有骗税故意,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条件。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以法规明确规定“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纳税人有真实购销业务,让他人为自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虽然还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已不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稽(侦)查


虚开发票违法行为,既可能被税务机关稽查立案查处,也可能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认为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犯罪,会按《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其他材料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等。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2.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自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一般会启动警税联络机制,与税务机关联合办案。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风险预防与应对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预防


1.企业的决策层有依法纳意识,引导企业提高税遵从度


2021年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四期决策指挥端之指挥台及配套功能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平台上线运行后,可以实现税务管理“系统升级,加强监控”,“智慧办公、指挥、决策”,该平台核心功能之一、总局领导及风险管理人员可以适时远程指导基层税务人员进行风险排查。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该系统,适时了解企业银行收付款、纳税、注册登记等信息。


基于“大数据 征管科技”税收征管,纳税人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短时间内就会被税务机关发现。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 银办发[2019]197号)


2.杜绝两套账


企业虚开发票,需要设置两套账,核算其真实盈亏。


3.加强企业内控管理,堵住舞弊漏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允许现金结算的外,全部遵循“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断掉资金回流通道。


企业的一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是由于内控制度存在漏洞,雇员通过虚开发票形式侵占公司财产,同时引发企业涉嫌虚开发票违法。


(二)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风险应对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条适用


(1)自2020年7月22日开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结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须具备主观上有骗税故意,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条件,否则,不构罪。


(2)税款损失


目前,无论《刑法》205条,还是司法解释,均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计算方法不明确。


实务中可以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浙高法刑二【2005】1号,“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及损失的认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的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正危害在于抵扣税款,从而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对于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在行为人虚开销项发票后,为了抵扣又让他人虚开进项发票即“虚进虚出”的情形下,不应将虚开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累计计算,而应当按照销项与进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进行计算。因为,行为人为他人虚开发票后,为了取得进项抵扣依据,使自己免缴或者少缴开出发票后所应缴纳的销项税款,又为自己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此时由于行为人不存在实际的商品交易,也就不负有纳税义务,虚开的进项税额仅仅是用作冲抵虚开销项发票差额,进项部分没有骗取国家税款,只有虚开的销项发票被抵扣才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损失的认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所谓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数额,实际上就是被骗取的国家税款在侦查终结以前无法追回的部分。因此,并非被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就是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对于那些已经追回以及能够追回的税款数额部分,在认定损失时应当予以剔除。司法实践中对“能够追回”的税款数额部分,应当正确处理。对于仍在正常经营的受票单位,如税务机关或侦查机关向他们追缴被骗取的税款能够追回的,对该部分不宜作为损失数额计算在内。只有在受票单位已经不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因资不抵债而无法追回损失等情形才能计入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中。另外,在认定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时,还应当将行为人或其家属退赔的数额,以及税务机关向开票单位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收的税款部分从中予以剔除。”规定,确认税款损失。


3.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及时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按税款所属期申报缴纳


目前,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均无限制纳税人在税务稽(侦)查期间自行申报补缴税款的规定。


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一、实施分类处理,重点查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三)鼓励自纠
  对主动、如实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税务行政处罚。对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自行申报补交税款。


4.涉嫌虚开增值税犯罪风险应对的最佳时点与方法


涉嫌虚开增值税犯罪风险应对的最佳时点,是在税务稽(侦)查前,受票企业自查申报补缴已抵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其次,在稽(侦)查期间申报缴纳;最后,是在公诉阶段主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认定的法条适用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计算方法。


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官很难改变税务稽查、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依据。聘请辩护人寻求心理安慰意义,大于主张无罪或轻罪辩护诉求。


5.企业在自查补税后,聘请精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业务的律师在税务稽(侦)查与公诉阶段介入案件,比在审判阶段聘请辩护人的效果要好。




2021年6月23日.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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