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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店的法律性质(公司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随着网络购物这一新兴购物形式的快速发展,门店自提的交付方式也被越来越多地运用,通过门店自提,买方既可以享受到网络上优惠的价格,又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拿到商品。但是,在发生纠纷时,门店自提的性质究竟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便会成为审理中的焦点问题。


(图片源自网络)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条可知,第三人代为履行仅仅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合同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其中第三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原合同关系依旧存在。而债务转移是对合同当事人(即债务人)的变更,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必然导致原合同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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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门店自提是买卖合同中对履行方式的一项约定,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门店方并未参与协商过程,该项约定的双方主体仍然是买卖合同的双方主体。若认为门店自提属于债务转移,则会形成买卖合同中同时包含着解除条款,会产生买卖合同生效的同时即告解除的荒诞效果。综上所述,门店自提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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