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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收入的多少比例)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业务招待费已经成为不可获取的必须支出。但是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顺利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重要话题。




现将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帮助广大财务人员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掌握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口径


你可以扣的更多







提示:把视同销售收入和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合并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是因为它们都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业务招待费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按会计核算及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的交际应酬消费支出主要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应酬或宴请支出;


2、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赠送纪念品支出;


3、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交通住宿支出;


4、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交际旅游参观和及其他费用支出。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发生的“会议展览服务”支出中不得包含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支出,应当分别取得按照会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税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且餐饮服务支出不得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区分会议费、差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上述费用无法分清核算的,为谨慎起见,应当计入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如何处理更划算?




国税函[2010]7号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如果进行一次性扣除,无法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为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还不如按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按照筹办费规定处理(最短3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案例:某食品企业2019年处于筹办期,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90万元,筹建期取得试营业收入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扣除金额为90*60%=54万元,,54万元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2019年度业务招待费应纳税调增的金额=90万元-54万元=36万元。如果选择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每年可摊销30万元,如果有对应的计税收入,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款30*25%=6万元(此处不考虑小微企业)。



非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收益


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依据?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主流观点认为,国税函[2010]79号允许将投资收益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依据目前仅限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该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股权投资业务是此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其他经营业务的活动,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比例较低,因此而做出的特殊规定,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




但是北京税务局答疑认为,“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未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相关性分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会发生业务招待行为,相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有关。




依据上述分析,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规定不应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股票)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由于国税函〔2010〕79 号政策执行口径各地有差异, 所以企业在具体执行本政策过程中,应当和本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协调沟通,明确本地执行口径。




查补收入是否可以


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限额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规定了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报表填报,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规定,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在补充申报时会填列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现行税法明确,前述扣除的限额是以年度“全年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的,而查补收入属于其发生年度收入的一部分,应允许其作为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限额基数。



内部食堂对客户提供招待服务,原计入福利的部分调整至业务招待费,在汇算清缴认可业务招待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食堂招待只要取得符合三个原则的凭证均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房地产开发“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基数如何确定?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的第81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如何确定?”,解答中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会计核算做为销售收入,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该收入如前期属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已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已作为计提基数,为了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需要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也就是前期已属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的部分)。




案例:A房地产公司2018年10月竞得2.2万平方米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2018年7月,该楼盘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开始预售商品房,当年累计预售商品房3万平方米,收取预售款30000万元,且企业账务处理时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2019年10月开发产品完工,当月销售商品房1万平方米,收取售房款10000万元,同时结转销售完工商品房4万平方米(含2018年度预售商品房3万平方米),企业账务处理时,将上述两项(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收入40000万元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则:




(1)企业2018年度的预收款30000万元应作为2018年度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2)企业虽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40000万元,但2019年度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要将2018年度已经做了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预收款30000万元扣减,即“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30000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况为2019年度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为10000万元。



总结:对于企业而言,做好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主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是要有相关佐证材料。在税收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同时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二是费用支出必须要对外招待客户。如果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如果是对本单位职工发放福利,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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