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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流程(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资本是实收资本吗)




回复:
亲爱的学员,至于能否将资本公积针对个别股东转增问题,因我不是公司法专家,所以不能发表准确意见。
但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历史上争议很大。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第一条和《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 号)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 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 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因盈余公积也是从利润中提取的一部分,所以用来转增个人资本,要“视同分红”缴纳 个人所得税,也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争议,主要纠结于两点:
一是,“因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到底是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还是也包括“普通有限公司”问题。因为粗看起来,股份公司与普通有限公司的投资行为都会产生资本公积溢价,都属于投资行为,凭什么股份公司不纳税而有限公司要纳税?情理上讲不通。所以省局级别的税政部门对此也有不同的答复。
二是,因投资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不是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偿所得,也不属于资产评估增值所得,而是投资类款项,本质上更不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投资款项征税情理难容。
但目前看来,随着一个新文件的诞生,争议可能就画上句号了,或者说税务局征税的底 气更足了。
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三条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资本公积是个篮子,并没有区分什么样的资本公积。简言之,只要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就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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