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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虚拟股权激励的意义(上市公司可以用虚拟股权激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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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恒杉(ID:gh_a80ed55ed650)


作者:小杉




汇总:


该情况是否确认股份支付,重点判断是员工能否从股价变动(公允)中获取收益。其中,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员工可以获取股票,并通过股票买卖获取收益。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员工虽然不能获取股票,但是可以享受以股份为基础而计算的股票增值权,本质上也是通过股价变动获取利益。


注:股份支付定义: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二是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三是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利润分享计划定义:是指员工根据其工作绩效而获得一部分公司利润的组织整体激励计划。是由企业建立并提供资金支持,让其员工或受益者参与利润分配的计划。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


大家好,请教一个非上市公司用虚拟股权支付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 股份支付费用如何确定的问题。案例是创新工场对李开复的虚拟股权激励,因为网上信息很多较长,发下链接:创新工场李开复的虚拟股权激励


在链接中评价方案的优势里,有个第5点:“为公司节省大额人力成本开支,形成亮丽的利润数据,提升公司估值。”。


我想问的是,对于这样的激励, 公司该如何确认股份支付呢?算不算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呢?如果这样好的话,创新工场的费用很高,相当于公司20%的市值,随着时间在结算前,每年都要计入公司费用。这个理解对么?也就是说公司不会存在利润了。


那么李开复个人在兑现虚拟股权增值收益时,要按45%的比例缴纳个税?而税基是兑现当时的市值。这个理解对么?




CYW:


不清楚具体方案,你的链接中也有很多图片已经挂掉,所以只能考虑一下基本原则:


1、是否为股份支付:如果李开复无法将所得股份变现,只有任职期间20%的利润分享权,则属于利润分享计划,属于职工薪酬准则的规范范围,不是股份支付,因为李不能享有标的股份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和风险


如果能够以适当方式将股份变现,或者享有现金增值权的,则为股份支付。


如果是利润分享计划,则开始授予分红权时是不确认费用的,只有在分享利润时才确认费用。


2、股份支付属于权益结算还是现金结算:这取决于李最终可获得的是股份还是现金(金额与股份公允价值的变动挂钩)。


3、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如果是股份支付,则应根据是现金结算还是权益结算,分别采用相应的模型测算其公允价值。具体需咨询金融工具估值方面的专业人士。


4、这里介绍很简单,不能完全据此确定会计处理。如果最终李取得的现金与公司的股份市值挂钩,则属于现金结算股份支付;否则为利润分享计划。目前无法判断属于哪一种情况。如果从利润影响小这一点看,利润分享计划更可能




案例二、


如华为的受限虚拟股激励工具。举例:2000年,华为每股净资产5元/股, 公司授予甲员工8000股。甲要在4年内以5元/股购买分别购买2000股(行权)。行权后,甲只享有虚拟股权的收益权,无表决权等管理权。 甲在离职前只要不违纪就一直享有8000股虚拟股权带来的分红权和以净资产为基数的收益权。如:甲 在2010年离职, 当年的净资产价格为15元/股,那么甲在持股期间的全部收益为:历年分红(8000股对应的部分)和 离职时兑现的增值部分( 15-5)*8000元;如果离职时公司的净利润低于5元/股,那么员工就可能亏本。


那么这是利润分享?还是股份支付呢?


如果是利润分享:它是与一段期间的公司利润挂钩的。还有亏损的可能。好像又不完全是一般的利润分享。


如果是股份支付:那么是现金型的股份支付么?这个股份不是公司的实体股权而是虚拟股权,虚拟股权的价值包括:分红和增值两部分。可以把虚拟股权看成是一种股权么?如果把虚拟股权看成一种股权,那么这种股权对华为而言,也可以不算是现金型股份支付,而是,以虚拟股权为标的的股份支付。它的股份支付费用就不是现金型(以分红和净资产价差来最终决算价值)的,就是以“虚拟股权”为标的的虚拟股份公允价值。就相当于一份“虚拟股权”股权期权工具。按上例,2000年授予日的虚拟股权期权的公允价值就可能用B-S模型来测算, 行权价5元/股。




CYW:


这种情况还是按照利润分享计划处理,属于职工薪酬准则的规范范围


(wr备注:华为虚拟股实质上是按净资产购入虚拟股后,按比例享有公司的净利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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