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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情况下不能抵扣)

能扣税的只有发票吗?



能扣税的只有发票吗?是不是拿不出正规发票,公司的费用成本就不允许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困扰很多人,无论是老板或员工。

老板会担心,如果员工都拿不回正规发票,那么很多公司的正常支出,不都需要缴税了吗?

员工也会担心,如果没拿正式发票回公司,还能报销吗?为公司代垫的费用是不是要自己掏腰包?

而在实际的工作生活中,出于各种原因,并非所有的支出都能取回正规发票,其实,税法也知道这些情形,并给予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今天我们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主要税种分析一下,在没有正规发票的情况下,哪些情况,哪些凭证,哪些招数能够扣税。



增值税有哪些非票抵税项目?



增值税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凭票扣税的,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借采购货物或服务时,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扣税。

但也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不用发票,也可以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扣税的。



1. 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在货物的进口环节,海关要收取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在海关缴税后,企业会收到一张《进口增值税的专用缴款书》,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2. 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

很多的农业合作社、供销社等,他们属于农业生产者,出售的是初级农产品,例如地里采集上来的番薯、玉米、白菜等,拿上来就直接卖掉。

这类初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农业合作社开具的销售发票,发票税率栏为“免税”,但采购方在取得发票后,仍然可以按买价的9%扣除增值税的进项税款。

以上操作的法规依据,是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3. 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

企业向境外付款,购买劳务、服务或无形资产,企业会从税务机关,或者从扣税义务人那里取得《代扣代缴税款完税凭证》,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4. 企业购进的旅客运输

企业购进的旅客运输,如飞机票、火车票、船票等。例如,企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铁路发票的进项额计算公式为:票面金额÷(1 9%)×9%。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票面金额÷(1 3%)×3%。

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就可以直接抵扣了。



企业所得税有哪些非票抵税项目?



上面我们分析的增值税非票抵税的项目,接下来看看企业所得税。对比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非票抵扣项目就更加五花八门了。



1. 内部凭证

企业自制的,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例如,企业购入了固定资产后做的折旧,《折旧清单》就属于内部凭证,又比如,企业给员工发放工资后,《工资计算表》也属于内部抵扣凭证。

2. 外部凭证

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例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但无论是内部凭证,还是外部凭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如何从供应商的身份,判断是要拿发票,还是扣税凭证?



虽然上面列出了很多种情况,说明了在很多情况下,不一定要拿到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扣税。

但也许有人会产生疑惑,什么情况下要拿正规发票,什么情况下可以拿扣税凭证?下面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8年第28号》,列了一个表,可以从“供应商身份”的角度,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角度,看一下不同的情况应该如何操作。



1. 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一种情况,供应商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就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第二种情况,如果供应商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或者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税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的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需要补充的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例如,没有办理个人工商户登记的个人,每次收款不足500元,那么支付其劳务费的企业,就可以用内部凭证用作税前扣税。

企业对这些个人的小额零星付款,最好是从公账把款项打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上,这样会相对比较安全。

2.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果供应商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那么就以对方开具的凭证作为扣税证明,例如收条、收款证明等。

如果供应商是个人,那么就以收款单位的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




如何拿错了发票,搞错了凭证,怎么办?有什么救急措施?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怎么办呢?还能抵税吗?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企业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对方的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截图或证明);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例如会计已经入库并做了暂估入账或会计相关记录)。

敲黑板!!前款的1-3项属于必备资料,所以我们在日常操作中,一定要签合同,一定要尽量避免现金付款!



4-6项目为选报资料,即如果有,就更能从侧面证明这笔支出的真实性,但关键的还是1-3项。




分割单作为扣税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具体做法是,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A公司和B公司,共同接受C公司为他们提供的服务。C公司给A公司开具了100万的发票,A公司可以开一张40万的分割单给B公司,意思是,给C公司的100万当中,60万是A公司承担的,40万是B公司承担的。

那么,A公司就以C公司开出的100万发票,以及开给B公司的40万分割单,税前可以扣除60万;同时,B公司拿着那份100万发票的复印件,外加分割单的原件,就可以作为这40万的扣税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A公司是大房东,拥有整一层物业的产权,但这一层又分租给B、C、D、E等很多个企业,租客是流动的,A公司不可能把电表的业主过户给租客,况且,电力公司也不愿意这样分割式地开具发票给租客。

这个时候,作为租客的企业,就可以拿着出租方开具的电费分割单进行税前抵扣的凭证,例如整一层的电费是10万,就可以分割为B公司2万,C公司3万,D公司4万,E公司1万等等。



虽然在通常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都是“凭票管税”,所谓“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发票是企业扣税的主要凭证,但是,真正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时候,或者增值税进项扣除的时候,我们会发现,除了正规发票,还有很多五花八门的凭证,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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