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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款图解(刑法修正案十一最新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款进行了重新修订,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法律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红线”标准提升,法律的“牙齿”更加锋利。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天我们来学习《刑法修正案(十一)》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哪些影响。



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对比


修改前


修改后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文释义


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等违法行为,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同等追责,前移追责关口,不仅对震慑和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也彰显了整个社会的价值与信仰导向。



新增危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新增三类可直接入刑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将过去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整改”“擅自从事高危险活动”等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内,冒险实施上述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修改对比


新增加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条文释义


新增条款规定了“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是指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存在现实的危险,这与本条第二款“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有明显区别的。前者为未发生,但有现实危险的;后者是已发生或已造成的。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意味着将“结果犯”调整为“危险犯”,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制度创新,是我国刑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丨甘惠兴


佛山古镇 · 祖庙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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