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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区别)




导读:纳税人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不作为法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收入,法人股东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案例概况


湖南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吉祥”)是吉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集团”)2011年2月8日经有关部门批准投资5000万元成立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10月18日上海如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如意”)增资2000万元到湖南吉祥,占股9.09%,湖南吉祥账列上海如意股本5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500万元。2017年2月8日北京发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发财”)增资5000万元到湖南吉祥,占股5%,湖南吉祥账列北京发财股本5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4500万元。同时湖南吉祥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409.09万元转增上海如意股本,转增股本后,上海如意占股仍为9.09%。问湖南吉祥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上海如意股本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二、税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不作为法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收入,法人股东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三、案例解析


本案湖南吉祥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409.09万元转增上海如意股本,转增股本后,上海如意占股仍为9.09%根据前文所述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湖南吉祥:转增上海如意股本的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409.09万元,不得作为湖南吉祥分配上海如意的股息、红利。


上海如意:2016年10月18日上海如意增资2000万元到湖南吉祥,占股9.09%,上海如意投资湖南吉祥的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2017年2月8日湖南吉祥转增上海如意股本409.09万元后,上海如意投资湖南吉祥的计税基础仍保持2000万元不变,不得将投资湖南吉祥的计税基础增加为2409.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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