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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土地的借款利息能否资本化(借款购买土地利息是否可以资本化)

税收实务:为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而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需要资本化?






问题描述:


我公司2020年度为扩大生产建造厂房,于20年3月向银行借入一笔款款项共计5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其中3200万元实质上是用于购买了土地(净地),并于20年6月按要求办理了相关产权证书等,并于当月开始建造厂房,预计到21年12月能完工。请问该借款利息应如何进行资本化?




业务分析:


1)在税收上,购买土地所占用的3200万元相关的利息在税收上不需要资本化,可直计入当期损益。土地在资产分类上属于无形资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贵公司购得的土地已属于“净地”,在购买时即已达到预定用途且已符合建筑用地的要求,不像“毛地”需要有关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土地开发等才能符合建筑用地,因而该借款相关的利息与该土地是否达到预定用途并无关联,故不需将利息进行资本化处理。




2)在会计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贵司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购得的土地(净地)主要为建设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在购买时该土地即已达到预定用途,因而在会计上有关利息也不需要资本化处理。


3)按目前的政策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故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取得的建设用的土地使用是属于“净地”,除房开公司外,一般企业不应存在利息资体化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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