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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明细科目(经批准用资本公积500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的会计分录)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到底要不要交税是一个比较迷惑的问题,对于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政策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方也不得增加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这里明确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因是股权(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在会计上已列为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因此才会有不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和不增加计税成本的规定。实际上,即使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视为股息分配,那也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为此种情况下也属于免税收入。


实际上,个人投资者溢价增资或溢价收购形成的资本公积与法人股东的性质相似,都已计入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即使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也不会改变原股权的计税基础,最终国家的税收是不会减少和流失的,因此才有“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的规定,也就是说交了所得税后就可以增加原股权的计税基础。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在目前政策中的实质差别只是纳税时点不同而已。


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看,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不属于分配性质是得到公认的,国税总局将其中一部分转增视为对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分配,实质上是扩大了个人所得税法中股息红利的解释,本质上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越界。


综合来看,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不改变计税基础,最终在处置股权时都将并于股权转让的价格中计算应交所得税,但税收政策对这个问题遮遮掩掩,给纳税实务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实属不妥。其实完全可以统一规定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免公众与税务执法部门根据各自的立场作出不同的解读,从而破坏了税收法治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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