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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南京银行(怎么看南京银行的开户行)

重要提示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鑫元全利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6082】,鑫元全利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6083】。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浦发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办理认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10、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网点和/或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基金的份额确认情况。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或021-68619600进行咨询。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理念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并在追求资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2、销售机构


除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外,暂无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但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1】月【11】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及债务,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柜台和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1、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A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认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率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净金额=10,000/(1+0.06%)=9,994.00元


认购费用=10,000-9,994.00=6.00元


认购份额=(9994.00+5.50)/1.00=9999.5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99.5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45.86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3: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5.50份C类基金份额。


6、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公告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 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7、认购的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9:3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A、一般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邮寄或传真(已签订传真协议)的形式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账号登记或增加交易账户的业务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a、《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b、《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


c、《传真交易协议书》 (加盖公章) ;


d、《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e、《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 (加盖公章) ;


f、《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 ;


g、《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承诺函》(加盖公章);


h、《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公章、法人章(消极非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需提供);


i、《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签章(消极非金融机构需提供);


j、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基金会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k、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l、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m、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n、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o、指定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B、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等产品开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及外汇登记证、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资格证书、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集合理财产品成立、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及集合理财产品合同首尾页、三方盖章页(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C、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产品等涉及托管行开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a、托管银行营业执照及托管资格证书(加盖托管银行章);


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投资管理人授权托管银行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或托管协议(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c、托管银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银行章及负责人签章);


d、托管银行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托管银行章)。


D、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的要求,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a、金融机构应提供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加盖公章);


b、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近1年末的净资产证明及金融资产资产证明、投资经历证明(加盖有效印章)。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茂大厦支行


2)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4)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b、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d、《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普通投资者需提供;


e、《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客户风险与产品风险不匹配(超


风险)时需提供;


f、《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确认函》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时需提供。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机构投资者当日的认购资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购17:00前)到达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指定收款账户。特殊情况下未能到账的,投资者必须及时提供认购资金在当日上述时点(认购17:00)之前从其银行账户划出的证明文件,且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已在(认购17:00)前收到投资者的业务申请资料。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或者认购资金从其银行账户划出时点)超出上述时点或者当日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投资者的当日交易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对相应资金的利息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六、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20892090


联系人:翁俊


网址:www.xy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三)注册登记机构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传真:010-851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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