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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场地租赁增值税税率(场地租赁费的增值税税率)

问题1:客户打款到公司对公账户,提供发票后,客户又不合作了,要求退款,所提供的发票税怎么办,公司有损失吗?


解答:


企业如果有损失的话,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索赔或直接从预付款中扣除违约金。


对于对方预付款开具的纸质发票,如果没有跨月的且对方没有勾选认证的,可以要求退回并作废;跨月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开具的是电子发票,可以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2:人属于资产吗?球员对于俱乐部来说是一项资产吗?


某老师举了这个例子:3年3千万请一个球星替俱乐部效力,这就属于待摊费用,是一项资产。这和“人不能作为一项资产因为企业不拥有人的所有权”矛盾吗?


一个公司花了6万买了办公用品放在仓库里,打算用6个月,也是一项待摊费用,属于一项资产。相当于每个月办公费用为1万。


仓库里的办公用品是公司的资产,那球星对于俱乐部来说也是一项资产吗?


解答:


人虽然不能成为会计核算的资产,但是人的声誉等可以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因此对于签约的球员、演艺明星等,由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的“无形资产”,因此通常对为签约支付的款项会计核算是在“无形资产”中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 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 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同时,根据中国足球协会发布的《中国足球俱乐部企业处理规定》:


第五条 职业足球运动员是足球技术的载体,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球员技术”,并以运动员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条 取得球员技术的成本确定,......二、转入球员,以实际支付的转会费入账......


第八条 球员技术资产摊销期限的计算。 以运动员30周岁退役为计算基础,以30减运动员实际年龄数之差,确定该运动员技术资产的摊销年限。30周岁以上的运动员技术资产,及签订的工作合同跨越30周岁的运动员技术资产,以工作合同年限为准进行摊销。


由此可见,因球员转会产生的转会费将其列入无形资产的范畴,并且按照球员的年龄和合同年限计算摊销。例如球员甲从A俱乐部转会B俱乐部。B俱乐部以实际支付的转会费计入无形资产;A俱乐部作无形资产销售处理,以收取的转会费用扣除球员作为无形资产的“净值”核算其收入或者损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球员转会费是需要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的。




问题3:篮球馆开发票,怎么算税点?


解答:


篮球馆提供的服务,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体育服务。


正常情况下,生活服务的税率是6%,征收率3%。


但是,在疫情期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问题4:商家赠送的奖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化妆品商家规定,购买本店铺产品即可在活动当天都可参加抽奖活动,幸运顾客将收到本店铺赠送的精华乳一瓶,奖品共计100份,送完即止。那么,在该促销方案中,商家赠送的奖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若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额该如何确定?


解答:


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问题5:异地交房贷在本地个税附加可以扣除吗?


解答: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上述规定,没有限制纳税人住房的坐落位置与工作地的关系,因此异地交房贷不影响在税前的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的税前扣除只能二选一,一旦选择了“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就不能在同时选择“住房租金”的税前扣除。




问题6:内含报酬率究竟怎么算啊?


求求大家解答一下吧 我真的算不出来irr等于7.33 右边那串式子究竟怎么算的 能不能求求大家把计算过程写出来 我麻了 我不会换算



解答:


截图的计算方法,属于教科书上典型的“内插法”,或者叫“试误法”,计算过程繁琐,而且还不容易计算正确。


其实,对于内含报酬率(实际利率)的计算,在Excel表格中使用IRR函数或者XIRR函数是非常快捷的,而且结果非常准确。





问题7:合理损耗的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做记账凭证?


解答:


合理损耗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也就不需要做记账凭证。


因为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是财税(2016)36号文都没有规定“合理损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只规定有“非正常损失”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而对于“非正常损失”,是有专门的解释,在解释中也不包括“合理损耗”: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问题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是否按收付实现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主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与拆解处理。按照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对取得废电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2021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中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进行了公告,其中第六条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是否按收付实现制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由于是“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因此,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然后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9:PMP证书到底可不可以申请个税抵扣?


解答:


PMP认证是由美国项目管理学会(PMI)在全球范围内推出的针对项目经理的资格认证体系,通过该认证的项目经理叫"PMP",即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因此,不是国家人社部颁布与认可的证书,不能在个税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证书是指人社部颁布的,具体范围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以及后续新增加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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