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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直租的服务费收入税率(融资租赁属于什么服务税率)


手续费是什么性质呢?它主要包括租赁公司的营业费用和一定的利润,实质上是融资租赁交易定价方式的组成部分,也是跟保证金一样,它是提高出租人内部收益率的一种手段,所以从商业的角度来讲,它是一种定价方式,它是一种提高内部收益率的手段,这就是它的商业性质。


手续费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法律性质属于行业交易习惯,这是我们界定它的法律性质。行业交易习惯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作了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所以我们认为收取手续费就是这样一种交易习惯,在法律上的性质属于交易习惯。


租赁手续费实务要点

关于手续费约定和收取的实际操作,首先看两个案例:


第一个是不支持服务费的案例。厦门中院的案例,承租人向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仲利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愿支付业务往来的服务费8.75万元给仲利公司。发生争议之后,法院认为,因为融资租赁合同对服务费并未作出约定,仲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了何种服务以收取该部分款项,故仲利公司收取该款没有相应的约定和法定依据。所以法院不予以支持。


第二个不支持顾问费的案例是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的案例。这个案例是融众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另外签订了《融资租赁综合服务协议书》,依据协议书收取顾问费64万元。法院认为融众租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承租人提供了协议约定的服务,融众租赁公司收取的顾问费应退还承租人;因承租人尚欠租赁公司租金未付,故本院将顾问费折抵所欠的租金。虽然融众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了单独的服务协议,但是法院认为融众租赁公司并没有履行这个协议,所以不应该收取顾问费。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操作实务中要注意这几点:


1、名称应当叫做“租赁手续费”。刚才讲手续费是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就是单纯的手续费,不用赋予它其他含义,用其他如顾问费等名称。


2、我们建议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手续费,不用单独的手续费协议或者财务顾问费协议的形式。与租赁保证金不同,保证金是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单独合同约定,而作为手续费不建议单独约定,单独约定的手续费协议它是一个双务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公司提供的这些服务内容,如提供财务顾问、财务诊断、或者尽职调查等等,承租人往往抗辩,是出租人为了做成租赁项目,防控自己的风险而做的工作,与承租人没关系。而且出租人在手续费协议中增设的这些义务往往是没有履行,实际上约束、限制了自己,所以我们就叫租赁手续费,在租赁合同直接约定。如果发生争议,我们强调一是有合同法规定的依据,它是交易惯例;二是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约定,有合同的依据,所以不要给租赁手续费附加很多复杂的内容。


3、手续费的收取金额。同保证金一样,通常做法是融资额的3%-5%,当然,应根据租金的利率水平、保证金的收取等综合考虑,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4、手续费支付时间和方式。保证金一般应一次性支付,手续费则不同,即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但应约定分期支付时间、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5、手续费是否退还?刚才讲了手续费是一种定价的方式和手段,因此约定无论任何情况,合同解除,撤销、无效等等,这种情况下手续费都不予以返还的。我们看到很多合同对这一点是没有约定的,如果发生争议之后,处理起来对出租人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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