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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企业改制房产评估增值 房产税)

首先先来说一下结果,改制如果只是进行简单的法律形式转变未做其他账务变化,那么所得税与未改制前处理一致,改制后企业承担改制前所得税的可弥补亏损等事项。


政策依据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就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做出了三点公告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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