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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1条)

股东会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作为股东会意志体现的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的存在、运行和发展至关重要。当前,由于公司治理不规范、股东法律意识淡薄,伪造股东会决议的现象层出不穷。员工代股东在股东会决议签字、大股东为侵害小股东权益在股东会决议上伪造小股东签字等等行为严重动摇了公司治理的基石,破坏了公司正常的运行秩序。要知道,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是法律赋予股东行使职权的体现,也是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伪造股东签名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侵害毋庸置疑。



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并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决议内容分别判断。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若伪造签名的行为造成了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如被伪造签名股东的投票权影响最终决议结果,导致决议内容违法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决议内容无效。


二、被伪造签名股东的投票权过低,伪造其签名的行为不会影响最终决议结果,只是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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