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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税率表(营改增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税率)

一、取得土地环节


开发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主要涉及契税、印花税。


1、契税


应纳税额=土地成交价格×适用税率(3%-5%),广州为3%


2、印花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适用税率


印花税税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5%


二、建设开发环节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主要涉及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税额



注:广州市规定,取得预售证后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将商品房转为自用或出租的除外,其他地区注意当地规定。


2、印花税


常见的合同如下:


印花税税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0.3% 借款合同金额×0.05%


三、销售环节


取得预售证后进行预售,需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增值税分别要在预征和实际开发票清算两个环节缴纳。


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预征及清算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缴城建税(7%或5%或1%)。广州市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3、土地增值税(预缴)


预缴税额=(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预征率:住宅为2%,非住宅一般为3%或者4%


4、印花税


印花税税额=商品房销售合同金额×5%


5、企业所得税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一般为15%)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及时结算此前销售的实际毛利额,将其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合并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房产税“何时”缴纳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此外,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经申请,纳税人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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