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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12号原文下载(财税2016年12号全文及政策解读)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是可以享受减免政策的。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2)期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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