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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全文)

问题一
这个月底也是年底,我们12月份新购买一辆单价40万元的小轿车,发票本月已经取得入账,已经投入使用,由于单价没有超过500万元,请问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复:
2021年不得税前扣除,次月所属年度也就是明年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等政策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问题二
这个月底也是年底,我们12月份装修支出100万元已经全部付款,但是本月发票来不了了,请问能否在今年第四季度税前扣除?
答复:
可以预提到12月份,只要是在次年汇缴前取得了发票,允许在今年第四季度税前扣除。
参考: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问题三
这个月底也是年底,我们12月份装修支出100万元已经全部付款,但是本月发票来不了了,估计明年汇算清缴之前也取得不了,请问以后年度再取得发票是否还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只要是没有超过5年,若是重新取得了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明确,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做出了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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