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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客体(讨论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知识产权情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马婧律师解答: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分为两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如果是以赢利为目的,大量印刷发行,就可能会因为“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客体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情况

马婧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知识产权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网络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网络条件:属于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知识产权的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网络著作权情况法保护。这样,的被告当环境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


在网络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网络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网络著作权讨论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下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对于“复侵权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网络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讨论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网络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马婧律师,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及知识产权保护及风险防范业务,在执业期间为多家公司尤其科技类公司侵权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涉下及类型包括诉讼争议解决、公司日常法律顾问客体及知识环境产权和公司治理等专项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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