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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一、出台背景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审核部门、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审核流程、监督和管理五部分内容。


(一)审核部门


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北京海关负责。


(二)资格条件


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审核表原件;


3.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原件和清单,及相对应的单据复印件;


5.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进口设备合同、并且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


6.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原件;


7.企业研发总投入和研发经费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四)审核流程


1.向市商务局报送申请材料;


2.市商务局受理初审后,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以公告形式联合对外发布,并将名单抄报有关部委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4.审核结果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监督和管理


1.对于财关税〔2021〕24号文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申请退还。


2.外资研发中心可向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核定是否仍可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结果函告相关部门。


4.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享受政策。


5.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市商务局查实后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外资研发中心停止享受政策。


三、有效期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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