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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管理局巴南分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入口)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裁定书


2020-09-30




文书正文


民事裁定书


法院查明


经审查,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1月9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南区分局注册成立,住所地为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40号,注册资本为5108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均凭资质证书从事经营);批发零售五金、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2016)渝01民终9113号民事判决,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98802元及费用。案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未能清偿,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调查中,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述其公司资产大于负债,现因其公司已建项目工程尚未决算,导致现金流紧张,但公司仍能正常经营,不符合破产清算的情形。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愿意偿还对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民事判决确认,未能清偿,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但就现有证据而言,尚难以判定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对于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尚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受理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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