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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152条)



  一、房屋被强拆后的赔偿不得低于安置补偿权益


  想必大家都非常地清楚,一般正常的征收过程中,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被拆迁人可获得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搬迁费以及各种奖励、补贴等,如果被征收房屋是经营性用房的话,那么还可以获得停产停业的损失费等,而且原则上来说最终的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


  但实践征收中,难免会存在违法征收的情形,比如我们常见的违法强拆等,很多被拆迁人可能会认为,房屋被违法强拆后,房屋几乎变成了一堆​废墟,要是想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申请的话,赔偿机关可能会不予赔偿,或是以房屋已经没有了、无法评估等理由,给予极低的赔偿,而且有的被拆迁人还会认为,就算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可能自己的赔偿请求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事实上,房屋被征收方违法强制拆除后,被拆迁人可以大胆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只要有强有力的证据,那么我们的诉讼请求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关于赔偿标准,国家也进一步地明确了,房屋被强拆后的赔偿一般不得低于被拆迁人应依法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法律法规之所以规定,其实也是有意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权益不受损,能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也是有意督促征收方能依法行政,减少征地拆迁纠纷的发生。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大家千万不要钻牛角尖,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时一定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赔偿。


  二、直接损失不仅只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损失


  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被拆迁人究竟能获得哪些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国家赔偿法》中也仅仅只有简单的一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没有明确赔偿范围。虽然在以往的相关裁判案例中我们看到,法院在这类案件审理中,尽最大的努力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且尽可能地全面赔偿被拆迁人,但有的法院却仍然对被拆迁人主张的奖励费以及补贴,甚至是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而且征收方也通常认为只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在赔偿范围内,对于其他赔偿则一律拒绝赔偿。不过,现在好了,《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直接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的“直接损失”范畴给明确出来了,将奖励费、补贴、各种利息等纳入了直接损失的范畴当中。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因此实践中,如果大家遇到有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费以及补贴的情况,那么一定要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停产停业期间一些必要的开支也需赔偿


  除此以外,如果被强拆的房屋属经营性用房,那么除了要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之外(停产停业损失费本就在征收补偿范围内),还需要对停产停业期间一些必须要开支的费用进行赔偿。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四、市场价不足以弥补被拆迁人损失的,可采取其他方式计算


  最后,《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中还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那也就是说,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违法拆除后,如果没有办法恢复原状,那么就需要按照违法强拆发生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赔偿,如果市场价格不能弥补因强拆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比如被强拆房屋内有名人字画等,那么就需要通过其他合理的方法来计算给予当事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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