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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企业设立业务中的增值税筹划)

每个企业最头疼也最激动认真的事情就是税务筹划了吧!税务筹划弄的好企业多挣钱,弄的不好不光要多缴税还有可能会被税务进行稽查甚至被处罚!那如何合理合法的进行税务筹划呢?快来一起看下吧!


税务筹划的若干方面



一、通过合并转换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超过上述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若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具备转化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主要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达标准),则可以考虑合并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转化为一般纳税人,从而享有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优惠。


例1:甲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60万元,购货金额为58万元。乙公司为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购货金额为47万元(以上金额均不含税)。此时,假设甲公司有机会合并乙公司,且是否合并乙公司对自身经营基本没有影响。


方案一:甲公司不合并乙公司。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60×3%=1.8万元


乙公司应纳增值税=50×3%=1.5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应缴纳增值税=1.8+1.5=3.3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合并乙公司,并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合并后的集团公司应纳增值税=(50+60)×13%-(58+47)×13%=14.3(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本期少缴增值税2.5万元(3.3-0.65),14.3-13.65=0.65。


二、通过政策优惠方式进行筹划



通过正确理解政策节税


一超过标准必登记,不够标准择优选。


一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再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通过政策优惠方式进行筹划


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例-2]


甲公司系从事产 品生产的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应税销售额400万元(不含税),则应纳增值税额为:


400X3%=12 (万元)


若企业申请作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就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设 2013年购进原材料300万元(不含税),则应纳增值税额为:


400X13%-300X13%=13 (万元),多缴增值税1万元。


因此,甲公司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节税。


假设2013年购进原材料350万元(不含税),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



400X13%-350X13%=6.5(万元),少缴增值税5.5万元。


因此,甲公司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更节税


兼营业务分开核算,明白节税没商量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例-3]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3%,生产免税产品也生产应税产品,2013年2月份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其中免税产品销售收入600万元,应税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购入原材料600万元,进项税额额为78万元,均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上期留抵扣税额


方案1:销售额分别核算。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400X13%=52 (万元)


方案2:销售额不分别核算。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1000X13%-78=52 (万元) 78-52=2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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