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麻花”商标之争时间线。制图:人民网 周静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詹映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称,这些纠纷的根源在于,“陈麻花”究竟是原注册人独家创造的,还是磁器口众多商户共同创造的。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詹映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公众已经将“陈麻花”与重庆磁器口联系起来,“陈麻花”成为了一种小吃产品的指称。所以,“陈麻花”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不能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缺乏显著性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起到定分止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