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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多久(增值税发票要在多长时间内抵扣)


情形一


今天财务部出纳小刘收到了业务人员来报销的高速公路纸质通行费发票,出纳小刘问我,高速公路纸质通行费发票还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抵扣增值税了。2018年7月1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可作为抵扣凭证。


参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情形二


今天财务部出纳小刘收到了业务人员来报销的2015年发生的外地培训费用发票,出纳小刘问我,2015年发生的外地培训费用发票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超过5年了。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情形三


今天财务部出纳小刘收到了业务人员来报销的2019年发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的费用发票(2019年度取得的证书),出纳小刘问我,2019年发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发票还可以在2020年个税汇算中享受3600元定额扣除吗?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2020年个税汇算中享受3600元定额扣除了。


参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情形四


今天企业遇到当地税务稽查,税务人员发现企业2019年11月份入账的100万元问题发票,当年汇算清缴也没有做纳税调增处理,并文书正式告知企业,要求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但是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换开、补开来100万元发票,请问以后若是再换开、补开来100万元发票,还能否允许税前扣除在2019年度?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超过60天了。


参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情形五


今天财务部小刘问我,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若是单位2020年9月份新购进设备100万元,直到12月份才投入使用,请问还能否允许税前扣除在2020年度?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只能扣除在2021年度了。


若是11月份设备投入使用的话,可以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情形六


今天财务部小刘问我,股东王总从公司借款100万元未用于经营,2020年底也没有归还,到了2021年9月份才归还的,请问2020年底这未归还的100万元还存在20%个税风险吗?


答复:


存在的,由于归还的时间已经超过年底了,过期了。


若是2020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了的话,当年不存在20%个税风险了。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七


今天财务部小刘问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时间是多久?一旦超过了规定的延期期限是不是就有滞纳金了?


答复:


是的。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时间是三个月,这期间没有滞纳金,一旦超过了规定的延期期限就有滞纳金了。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0.5‰×滞纳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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