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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年第13号第1条解释(财税2019年13号文如何理解)

一、小微企业认定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从2个方面来认定:“小型”与“微利”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 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税收优惠


1.100万以内:2.5%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0*12.5%*20%=2.5%)此条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执行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


2.100-300万:5%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0*25%*20%=5%)此条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执行期限到2024年12月31日。


三、对比


假设简化条件为30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


1.如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的条件下:


应纳所得税300*25%=75万;


2.享受的该税收优惠:


100*2.5% 200*5%=12.5万;


优惠额度达到6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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