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收入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销售商品通常在某一个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通常在一段时间内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而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还是建造合同,而是统一用一个模型来判断是应该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还是在一段时间确认收入。
这个模型就是如果合同履约义务满足下面三个条件之一,就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否则就在某一个时点确认收入: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那么现行收入准则下的建造合同在新收入准则下是否可能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例如采用类似于现行收入准则下的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得分析这个合同的相应履约义务是否满足上述3个条件的其中的一个。
通常的理解是这样的:
条件(1)较多适用于提供服务的情形,通常意义上的建造合同可能多数不适用;
条件(2)最典型的例子是在客户的场地上施工建设,如果建造合同的实施是在客户场地进行建造,那么很可能满足该条件;但如果不属于在客户的场地进行建造的建造合同,很有可能不满足这个条件,这个时候还可以接着看是不是可能满足条件(3);
条件(3)有两个需要同时满足的要求,一是所产出的东西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二是企业有“合格收款权”。通常很多建造合同的产出都是“定制的”,往往是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而是否有“合格收款权”则有时是一个大大的问号。举例来说:
“如果客户取消合同,只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这样的条款满足“合格收款权”吗?回答通常是“No”。
“如果客户取消合同,只弥补已发生的建造成本”,这样的条款满足“合格收款权”吗?回答通常是“No”。
“合同约定里程碑收款,分别在合同开始、节点1、节点2、合同完成时收取10%、30%、30%和30%的款项,且已收的款项不可退回”,这样的条款满足“合格收款权”吗?回答通常是“No”。
“那到底什么样的收款条件才能满足“合格收款权”呢?”
“这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你在说什么?我听不懂……”
“简单的说,就是如果对方在任何时候单方面毁约,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有权获得的补偿不光得能覆盖当时已经发生的成本,还得有合理的利润,才能满足条件。”
“这个要求比较高啊……”
“是的。随便说一句,对于现行收入准则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提供劳务合同,是否能在新收入准则下还用同样方法确认收入,上面提到的判断原则也一样适用。”
“哦……“
“再随便说一句,有些现行收入准则下在某一个时点确认收入的高度定制化商品交付合同,不排除在新收入准则下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可能性,上面提到的判断原则也一样适用。”
“还有完没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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