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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资支付规定(天津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标准由每月2050元调整为每月218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标准由每小时20.8元调整为每小时22.6元。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和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各类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或条件下发放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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