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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不动产登记簿信息查询结果(淮安市房产管理局官网查询)

淮政发〔2016〕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5月9日起,在淮安市区(不含淮阴区、淮安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自2016年5月9日起,淮安市区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员会不再受理房屋、林地、林木、水域滩涂养殖等登记发证业务。5月9日前受理的业务按照原规定审核颁发权利证书。


三、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特此通告。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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