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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后,公司托第三方付款导致三流不一致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请问:

购进货物后,我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导致三流不一致,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回复:

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三率不符”的情形。建议三方签订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作为附件附在凭证上。

注意:

只要业务真实,即使收付与发票不符,且有合理的业务原因,也不会被视为虚假陈述。因此,即使真实业务与三率不符,也不会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障碍。

相关:

参考文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支付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费用的对象为购买。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时,付款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和劳务单位相同,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参考文献2:

【0x9A8B】(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诺基亚分公司从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导致所购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方名称不一致,不属于【0x9A8B】(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情形。

参考文献3:

2016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电视电话会议政策问答(政策组发言材料)关于某住宿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三流一致”问题的回答如下:

“第二个问题,纳税人取得的是住宿费用服务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用是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允许抵扣进项税吗?是不是要单位转账支付到对公账户才允许扣款?”

事实上,现行政策从未对住宿费进项税抵扣做出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公共账户支付住宿费用,只要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更重要的是,需要补充的是,不仅是住宿费,纳税人购买的其他任何商品和服务,都不存在因支付账户不同而限制进项税抵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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