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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股票的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额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买卖股票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提问内容:某民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8月向市教委捐资1500万元,用于本市一所重点中学图书实验楼建设。捐资协议明确,市教委同意将该公司所开发小区纳入这所重点中学招生范围。请问市教委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专家答复:根据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细则第九条明确,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将国有、集体、私有、股份制和其他企业统称为企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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