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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之:打包出售,变资产转让为资本转让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资产转让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而资本转让则无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因此,如果采取“打包出售”将资产转让转变为资本转让,则可以免除资产转让应交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打包出售法”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案例一、合并子公司 免除流转税 某集团公司,下设若干子公司,其中子公司 A 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0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1200 万元,负债 1205 万元,净资产-5 万元。集团公司决定,将其 A 公司撤销,A 公司的全部资产由集团 公司的另一子公司 B 出资 1261.9 万元购买,然后再偿还 A 公司债务。 A 公司增值税税率 17%,“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7%,教育费 附加 3%,企业所得税税率 33%。 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方案,A 公司应纳税额(不考虑印花税)计算如下: (1)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应纳营业税=(960+60)×5%=51(万元) (2)根据财税[2002]29 号文件,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售价低于原价,则免予征收增值税。 (3)销售存货应纳增值税=81.9/(1+17%)×17%=11.9(万元) (4)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1+11.9)×(7%+3%)=6.29(万元) (5)清算所得=资产变现额-(负债+净资产)=[960 60 160 81.9/(1 17%)-51-6.29]-[1205 +(-5)]=-7.29(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综上,应纳税额合计=51+11.9+6.29=69.19(万元) 如果将上述方案改为由 B 公司承担债务方式对 A 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则无需缴纳上述税款。根据国税 函[2002]165 号和国税函[2002]420 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 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 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 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所以,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 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完全不同,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应交纳营业税,也不应交纳增值税。 案例二、销售不动产:先投资再转让 甲公司欲将一幢房产出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的售价 1200 万元,房屋原价 1000 万元,已提折旧 200 万元,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格 1100 万元,该房屋成新率 6 成。企业转让该房产时发生评估费 用 3.4 万元。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应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 (3)应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200×0.5‰=0.6(万元) (4)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28 ①房产评估价格=1100×60%=660(万元); ②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60+60+6+0.6+3.4=730(万元); ③增值额=1200-730=470(万元);④增值率=470÷730×100%=64.38%; ⑤应纳税额=470×40%-730×5%=188-36.5=151.5(万元); (5)应纳所得税=(1200-800-60-6-0.6-151.5-3.4)×33%=178.5×33%=58.91(万元)该笔 业务应纳税额合计=60+6+0.6+151.5+58.91=277.01(万元)。 如果改变上述做法,采用甲公司先以该房产对乙企业投资,然后再将其股份按比例全部转让给乙企业 股东的方法,则只需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假设乙公司是由股东 A、B 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A、B 所 占股份比例为 60%:40%。投资前,乙公司资本总额为 2000 万元,投资后,甲企业占乙企业资本总额的 30%。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步:甲、乙双方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后,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0 乙公司应确认甲企业实收资本为:2000×30%/(1-30%)=857.14(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2000000 贷:实收资本--甲公司 85714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428600 第二步:一定期限后,甲公司将乙公司拥有的 30%的股东按比例转让给乙公司原股东 A 和 B,其中转让 给 A 股东 18%,转让给 B 股东 12%。 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0000 投资收益 4000000 乙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甲公司 8571400 贷:实收资本--A 5142840(8571400×60%) 实收资本--B 3428560(8571400×40%) 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400×33%=132(万元) 采取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节省税收:277.01-132=145.01(万元)。 案例三、先建后售子公司 节约税款数亿元 某房产开发公司,在一海边城市开发一幢五星级酒楼,出售给一外国投资者。开发成本 20 亿元,售价 28 亿元。按规定,此项业务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约 1.77 亿元 (计算过程略)。 如果改变做法,先投资成立一子公司“某某大酒店”,酒店固定资产建成后,再将大酒店股权全部转让 给外国投资者,则可免除上述税款。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步:联合其他股东共同出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 2 个),设立一控股子 公司“某某大酒店”。某某大酒店拥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 29 第二步:某某大酒店进行固定资产建设,相关建设资金由房产开发公司提供,并作应付款项处理。 第三步,固定资产建成后,房产公司将拥有大酒店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房产公司收回股权 转让价款及大酒店所有债权。 在上述业务中,虽然股权转让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所得税是房产开发收益本来就需要 缴纳的,但股权转让业务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从而少纳了不动产转让过程 的巨额税款。 案例四、一桥梁公司终止经营的税收策略 某桥梁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与中方的资本比例为 60%:40%,其中,中方 40%的股份 为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拥有。该公司负责某省会城市的三座大桥的基础建设,并拥有三座大桥 30 年的 经营权。 该公司的成立,一方面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了丰厚的回报,另一方面也为市政建设引进了巨额外资,因 此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事情本来进展得十分顺利,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三座大桥建成后经营了一 年零三个月,当地政府突然决定桥梁公司立即停止三座大桥的收费。其理由是,由于该城市三座大桥的收 费,影响了城市交通速度,进而影响该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据有关专家估计,三座大桥收费 30 年,会使 该城市的经济发展速度放慢五年。 面对政府的这一突如其来的决定,公司领导层感到束手无策。外方股东对大陆政府吸引外商投资的政 策表示怀疑,但巨额资金已经投入,欲撤不能。经过艰苦地谈判,政府决定对桥梁公司的投资损失进行补 偿,即政府用财政资金收购三座大桥,并对 30 年经营权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其收购及补偿金额为 30 亿元。 对此决定,公司勉强同意,但在补偿金支付方式上,外方股东却难以接受。由于政府财政资金紧张,一时 拿不出 30 亿元人民币,政府仅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金额的 70%(21 亿元),剩余 30%(9 亿元)在今后 六年内分三期等额支付。外方股东对 9 亿元能否如期收回表示疑虑。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依据现行税法,桥梁公司将三座大桥及其经营权转让给政 府取得的 30 亿元人民币,属于“销售不动产”取得的价款及其价外费用,应当缴纳 5%的营业税,合计 1.5 亿元。 如何才能免除这 1.5 亿元人民币,同时又规避 9 亿元的应收账款风险呢?就在公司进退两难之地,笔 者给该公司提供了一个最佳纳税方案:“打包出售”。 外方股东只需将桥梁公司 6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上问题便迎刃而解。因为 股权转让不纳营业税,而且外方股东只占有该公司 60%的股权,政府支付的 21 亿元人民币已足够支付外方 股权转让款。面对这样的要求,政府是没有理由不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的。2002 年 8 月 25 日,外方股东 终于如愿以偿。 点评:以上案例均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进行筹划的。从理论上讲,对资本运营征收流转税是不合理的, 但必须以“合理经营”为目的。站在完善税收政策的角度,笔者认为,对股权转让、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等资本运营或改组事项不征流转税,必须坚持“权益连续性”和“经营连续性”两项原则。如不对“权益 连续”和“经营连续”加以限制和明确,将会造成大量税款流失,因为,将资产转让转变为资本转让是很 容易办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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