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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一致”是什么?这家公司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也被查处了

我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只要有发票,这单生意是不是就没有税务风险了?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厦门A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模具生产销售。该公司于2016年接受由高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万余元。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证实为虚开。

经核实,该公司由于经营业务的需要,在商贸市场向推销钢材等原材料的经营者吴某生购买钢材,事后吴某生提供了高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公司。

公司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其进行税务稽查,查实了上述收用第三方发票的违法事实,并对厦门A工贸有限公司作出了追缴税款2万余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万余元的处理处罚。

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关于增值税“三流一致”的要求一直被税务人员所重视并运用。追根溯源,“三流一致”的概念始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该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故,在增值税管理中,要求“三流一致”,即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才可抵扣进项税额,不符则不予抵扣。至此,“三流一致”的增值税抵扣认定标准问世,并一直沿用至今。

但随着现有增值税体系的不断深化,将“三流一致”等同于对交易真实性的管理其实已经渐渐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了。尤其在“营改增”改革的大背景下,针对建筑业挂靠经营抵扣实务的问题,就有税务专家指出: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自此“四流一致”的概念开始在税收管理中凸显并在实务中予以运用。

根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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