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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例(食品包装袋)

3月18日,利津县人民政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显示,利津县渝尚火锅城因无经销售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被处罚款50000元,并没包装袋收食品包装违法经营的预包食品包装食品。目前,该案已结案。同时公示的还涉及多家生产经营者。


2月18日,利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渝尚火锅城开预展监督检查时,在该单位三楼标签预食品仓库内发现10箱预包案例装的标示京峰源老北京案例火锅专用白糖蒜、11箱3包预包装的标示包装袋精品花生碎的,销售包装箱未发现食品标标签签,货值金额6000余元。执法人食品包装员对现场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对单位负责人做了现场询问和笔录,对涉事产品实行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食品定:禁食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包装依据《食包装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渝尚火锅城进行处罚,罚款50000元,并没收违法经营的预无包食品包装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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